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8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敏
黃慧蓉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李阿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8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4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