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國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貿字第10號原告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瑞陽
蔡文玲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律師
王祖均 律師被告FDG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法定代理人 謝能尹 (JaimeChe)
Phase2,192VictoriaRoad,PokFuLam,HongKong被告FDGElectricVehiclesLimited(即五龍電動車
(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莉
黃詠詩 MathewConnorClingerm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FDG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謝能尹,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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