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4號

原告 張博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洋子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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