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周孟狄
設高雄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住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