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周孟狄

葉彥廷

張聰文

被告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住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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