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宣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賴美靈 間交付委任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4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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