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943號

原告 劉鈞

被告高鮮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鞏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被告 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20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2,980元,其中新臺幣1,7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甲○○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154,2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373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當庭減縮為270,359元(即自原請求清單總金額324,343元中,減縮關於APPLE筆電38,500元、IKEA茶几4,999元及AgnesB牛皮大包10,485元之請求),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之專用減壓閥(下稱系爭減壓閥),乃裝設於原告所居住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11樓房屋)內,因被告甲○○就系爭減壓閥未善盡修繕管理義務,致該減壓閥於111年1、2月漏水,使原告居住之系爭11樓房屋淹水,造成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損壞,並額外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費用等,共計新臺幣(下同)270,359元。又被告高鮮屋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亦未盡修繕管理之責,亦有過失,皆為造成上開損失之原因,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0,3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系爭管委會略以: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系爭減壓閥乃系爭房屋專用部分,非屬管委會之權責範圍內,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2十七鑑字第2248號鑑定報告書可佐(下稱系爭報告書,見本院卷二第21頁),管委會無管理、修繕及維護之作為義務,而無賠償責任,起初僅因基於道義陪同原告、被告甲○○共同處理。再者,減壓閥原先設計乃置於衛浴間內以避免漏水造成財物損害,惟訴外人即原告所住房屋所有權人 陳盈潔 似變更室內隔間,將衛浴空間改為臥室,方致漏水時,水無法排出,是認原告財物損失部分應向陳盈潔求償為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甲○○略以:

 1.臺北市公寓大廈機電保養與行政管理作業規範之各項設備位置、功能與維護權責有釋明:「減壓閥:減少上水箱輸送至住戶水的壓力。建議維護權責:機電人員」,臺北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給水申請及設計作業規範第2章第五項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注意事項第23款亦記載:「減壓閥應設置於公共通道處且開設修檢用之檢修孔,同時需有足夠之檢修空間」,又「所稱之公共設施係指公共需要之各項設備,供水設備屬之」、「社區公共設備,均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聘請廠商負責操作管理,住戶不得予以干擾或逕行操作。」,高鮮屋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第28條第2款亦有明文。而訴外人 王重信 曾於111年度訴字第2395號案件言詞辯論陳稱減壓閥配置未標示於竣工圖上,除總幹事外無人知曉減壓閥設置於高樓層之其他住戶房屋內,則依上揭規定及王重信佐證,關於減壓閥之修繕管理責任應由系爭管委會負擔,則被告甲○○無修繕責任,自亦無需就本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又系爭減壓閥漏水水流量非大,原告未能及時察覺而未即時排除致受損情況擴大嚴重,亦應負部分過失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被告甲○○就系爭減壓閥漏水所造成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分別有規定。

 2.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11樓房屋於111年2月6日有因系爭減壓閥漏水而造成淹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而系爭減壓閥乃係供系爭7樓房屋住戶使用等情,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2年9月14日(112)(十七)鑑字第2248號鑑定報告書可憑(見本院卷二第7至125頁),是系爭減壓閥屬被告甲○○所有系爭7樓房屋之專用部分,則依上開規定,該減壓閥之修繕、管理、維護,即應由被告甲○○為之。然被告甲○○並未確實管理維護並修繕該減壓閥,致該減壓閥漏水而造成原告所有之系爭11樓房屋淹水,則被告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就系爭11樓房屋因漏水所生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甲○○雖辯稱依「臺北市公寓大廈機電保養與行政管理作業規範」、「臺北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給水申請及設計作業規範」之規定,減壓閥依規定應設置於公共通道處,由機電人員維護云云。然上開規定僅是行政規定就公寓大廈減壓閥設置之「建議」,並未拘束兩造,且該規定亦未明載其所指之減壓閥是何種供水系統之減壓閥,故自仍應以系爭減壓閥實際提供效用之對象作為管理義務人之認定,始屬適當,而系爭減壓閥既是專供被告甲○○所有系爭7樓房屋所使用,自應由被告甲○○負管理維護之責任,是其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4.被告甲○○雖又引用訴外人王重信之前開證詞,主張其不知悉系爭7樓房屋有系爭減壓閥之設置,且辯稱系爭減壓閥設置於系爭11樓房屋之專有部分內,其無從管理維護云云。然查,公寓大樓之供水乃是由公共管線連接至各區分所有住戶之專有管線,故於大樓之內部乃設置有各區分所有住戶之專有管線及相關供水或排水設施,此乃公眾所知悉之事,而系爭7樓房屋既屬於公寓大廈之其中一層,則被告甲○○就其房屋之專有管用及相關供水或排水設施乃存在於該大樓內部,且應由其進行管理維護一事,即難認會完全不知悉,是縱認被告甲○○對於管線及減壓閥之實際設置情況並不清楚了解,亦僅屬被告甲○○未盡其管理維護義務之結果,尚難因此脫免管理維護之責任。又系爭減壓閥雖設置於原告所有之系爭11樓房屋之專有部分內,惟就原告有何禁止被告甲○○入內就系爭減壓閥進行管理維護之情況,被告甲○○並未具體主張並舉證,故自難認其有何無法維護之情形可言,從而,其辯稱無法管理維護云云,自非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高鮮屋管委會就系爭減壓閥漏水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經查,系爭減壓閥乃屬專供被告甲○○所有系爭7樓房屋使用之設施,故應由被告甲○○負責管理維護,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高鮮屋管委會一併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㈢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甲○○賠償之金額為154,201元。

 1.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損害,得請求被告甲○○賠償116,905元:

 ⑴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此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甚明。而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本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是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⑵經查,原告因系爭減壓閥漏水而受有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損害,而各該物品之購入時間及價格分別如附表一「購入時間」及「購入價格」欄所示,至購入時間不明者,原告主張一般物品以使用2年計算,嬰兒用品以使用1年計算等情,均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87至195頁、卷二第132頁),故堪以認定,從而,被告就各該物品之已使用年月即如附表一「本院認定已使用年月」欄所示。而考量原告所有之上開物品均已使用一段期間,自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爰參酌行政院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依各項物品或與其材質、用途相似物品所適用之耐用年數計算應扣除之折舊,並將上開物品最初購買所支出之費用扣除折舊後,認定原告就各該物品所得請求之金額如附表一「本院認定可請求金額欄」所示(詳細計算過程如附表一「計算式」欄所示),則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毀損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即為116,905元,堪以認定。

 2.原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支出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37,296元。

 ⑴經查,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減壓閥漏水因而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費用,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95至196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自屬可採。

 ⑵而原告因系爭減壓閥漏水使系爭11樓房屋於修繕期間無法居住,因而有另行租房而支出2個月房租共43,000元,與原本2個月房租28,000元之差額為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15,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租賃契約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5至49頁),且為被告甲○○所未予爭執,是原告請求被告甲○○賠償其因此額外支出之損害15,000元,乃屬有據。被告甲○○雖辯稱另行租屋應找房租價位差不多即可云云,然因原告是臨時租屋,且租賃期間僅有2個月,考量原告當時緊急之情形及短租價位本即較高之常情,認原告主張其另行租屋2個月價格為43,000元尚屬合理,況被告甲○○並未提出有何其他條件相同但價位較低之租屋選擇作為其抗辯之釋明,是認被告甲○○此部分之辯詞,並非可採。   

 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甲○○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37,296元,乃屬有據。 

 3.綜上,原告本件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共計154,201元(計算式:116,905+37,296=154,201)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就該部分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980元(即減縮後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周怡伶

附表一:

編號

受損物品

購入時間

購入金額

(新臺幣/元)

最低使用年限

本院認定已使用年月

本院認定可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計算式

1

體重機

不明

1,680

5年(電子磅秤,編號0000000-00)

2年

669

第1年折舊值

1,680×0.369=6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80-620=1,060

第2年折舊值

1,060×0.369=39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60-391=669

2

東元吸塵器

109年2月

3,680

5年(吸塵器,編號0000000-00)

2年

1,465

第1年折舊值

3,680×0.369=1,3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80-1,358=2,322

第2年折舊值

2,322×0.369=85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22-857=1,465

3

嬰兒背帶

110年10月

8,75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4月

7,187

第1年折舊值

8,750×0.536×(04/12)=1,5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50-1,563=7,187

4

IKEA餐桌

109年2月

5,290

5年(桌,木,編號0000000-00B)

2年

2,106

第1年折舊值

5,290×0.369=1,9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290-1,952=3,338

第2年折舊值

3,338×0.369=1,23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38-1,232=2,106

5

IKEA餐桌椅

109年2月

3,998(1,499×2張)

5年(椅凳,編號0000000-00)

2年

1,592

第1年折舊值

3,998×0.369=1,47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98-1,475=2,523

第2年折舊值

2,523×0.369=9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23-931=1,592

6

電腦桌

109年3月

9,694

5年(桌,木,編號0000000-00B)

1年11月

4,048

第1年折舊值

9,694×0.369=3,57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694-3,577=6,117

第2年折舊值

6,117×0.369×(011/12)=2,0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17-2,069=4,048

7

電腦螢幕

109年3月

3,570

5年(畫面機,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1,491

第1年折舊值

3,570×0.369=1,3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70-1,317=2,253

第2年折舊值

2,253×0.369×(011/12)=7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53-762=1,491

8

電競喇叭

109年3月

399

5年(喇叭,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167

第1年折舊值

399×0.369=1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9-147=252

第2年折舊值

252×0.369×(011/12)=8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2-85=167

9

羅技滑鼠

109年3月

699

5年(遙控器,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292

第1年折舊值

699×0.369=2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99-258=441

第2年折舊值

441×0.369×(011/12)=1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1-149=292

10

單眼相機組

110年8月

29,900

8年(照相機,編號0000000-00)

6月

26,162

第1年折舊值

29,900×0.25×(06/12)=3,7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900-3,738=26,162

11

B&O藍芽耳機

108年(未表明月份,以7月份計算)

9,390

5年(喇叭,編號0000000-00)

2年7月

2,934

第1年折舊值

9,390×0.369=3,46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390-3,465=5,925

第2年折舊值

5,925×0.369=2,1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925-2,186=3,739

第3年折舊值

3,739×0.369×(07/12)=80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739-805=2,934

12

椅墊(可調式沙發椅)

109年3月

699

5年(沙發,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292

第1年折舊值

699×0.369=2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99-258=441

第2年折舊值

441×0.369×(011/12)=1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1-149=292

13

書籍(11本)

110年5月

3,547

3年(圖書總類)

9月

2,121

第1年折舊值

3,547×0.536×(09/12)=1,42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47-1,426=2,121

14

一樓衣物

110年5月

10,83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9月

6,476

第1年折舊值

10,830×0.536×(09/12)=4,35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830-4,354=6,476

15

嬰兒床

110年10月

14,900

5年(床,編號0000000-00)

4月

13,067

第1年折舊值

14,900×0.369×(04/12)=1,8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900-1,833=13,067

16

水洗床墊

110年10月

1,700

5年(體操用墊,編號0000000-00)

4月

1,491

第1年折舊值

1,700×0.369×(04/12)=20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00-209=1,491

17

衣櫃1

109年1月

8,800

5年(衣櫃,編號0000000-00)

2年1月

3,396

第1年折舊值

8,800×0.369=3,2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00-3,247=5,553

第2年折舊值

5,553×0.369=2,0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53-2,049=3,504

第3年折舊值

3,504×0.369×(01/12)=1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504-108=3,396

18

衣櫃2

109年1月

8,800

5年(衣櫃,編號0000000-00)

2年1月

3,396

第1年折舊值

8,800×0.369=3,2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00-3,247=5,553

第2年折舊值

5,553×0.369=2,0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53-2,049=3,504

第3年折舊值

3,504×0.369×(01/12)=1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504-108=3,396

19

空氣清淨機

109年5月

5,888

5年(空氣過濾機,編號0000000-00)

1年9月

2,687

第1年折舊值

5,888×0.369=2,17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888-2,173=3,715

第2年折舊值

3,715×0.369×(09/12)=1,0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15-1,028=2,687

20

除濕機

109年5月

3,990

5年(除濕機,編號0000000-00)

1年9月

1,821

第1年折舊值

3,990×0.369=1,4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90-1,472=2,518

第2年折舊值

2,518×0.369×(09/12)=69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18-697=1,821

21

電暖器

109年11月

4,900

9年(暖氣機,編號0000000-00)

1年3月

3,579

第1年折舊值

4,900×0.226=1,1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900-1,107=3,793

第2年折舊值

3,793×0.226×(03/12)=21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93-214=3,579

22

除蟎機

110年3月

3,590

5年(吸塵器,編號0000000-00)

11月

2,376

第1年折舊值

3,590×0.369×(011/12)=1,2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90-1,214=2,376

23

羽絨被

不明

8,80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2年

1,895

第1年折舊值

8,800×0.536=4,7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00-4,717=4,083

第2年折舊值

4,083×0.536=2,18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083-2,188=1,895

24

哺乳枕

110年7月

2,659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7月

1,828

第1年折舊值

2,659×0.536×(07/12)=83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59-831=1,828

25

棉被組

110年5月

2,20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9月

1,316

第1年折舊值

2,200×0.536×(09/12)=88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00-884=1,316

26

床單組

110年5月

3,60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9月

2,153

第1年折舊值

3,600×0.536×(09/12)=1,4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00-1,447=2,153

27

地毯

不明

899

5年(地毯,編號0000000-00)

2年

1,434

第1年折舊值

3,600×0.369=1,3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00-1,328=2,272

第2年折舊值

2,272×0.369=83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72-838=1,434

28

男主人衣服

不明

48,61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2年

10,466

第1年折舊值

48,610×0.536=26,0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8,610-26,055=22,555

第2年折舊值

22,555×0.536=12,08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555-12,089=10,466

29

MihcaelKors包

不明

3,980

5年(沙發椅,皮,編號0000000-00)

2年

1,584

第1年折舊值

3,980×0.369=1,46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80-1,469=2,511

第2年折舊值

2,511×0.369=92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11-927=1,584

30

Longchamp小羊皮包(中號)

不明

15,999

5年(沙發椅,皮,編號0000000-00)

2年

6,370

第1年折舊值

15,999×0.369=5,90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999-5,904=10,095

第2年折舊值

10,095×0.369=3,7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095-3,725=6,370

31

針織包

不明

2,622

5年(沙發椅,皮,編號0000000-00)

2年

1,044

第1年折舊值

2,622×0.369=96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22-968=1,654

第2年折舊值

1,654×0.369=61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54-610=1,044

總計

233,063

116,905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除濕機檢修費

2,200

2

冰箱檢修費

6,500

3

衣服送洗費

3,598

4

搬家費(兩趟)

8,000

5

網路費(2個月)

1,998

6

租屋費用(2個月)

15,000

總計

3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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