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鈞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温淑芳及母親為何須受聲請人扶養及有無分擔扶養費用之人,並應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
二、應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
三、應重新填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細項、費用及計算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扶養母親、配偶及子女所支出扶養費用之細項、金額及計算方式。(請詳列每項細項、金額、計算方式,勿以總金額之方式填載)
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温淑芳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母親 周張 初妹、配偶温淑芳及子女 周宥廷 、周妙璟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現設籍於聲請人母親周張初妹所有房屋之住址,是應說明聲請人是否另有租屋居住,並應提出每月房租支出之證明及金額。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