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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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楷翔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7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抗字第7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