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告 邱月錢 被告欣卿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7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