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翰 輔佐人 張權茹 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政翰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8月23日第1次及101年10月23日第2次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12月22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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