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勞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勞調字第1號聲請人 黃健治 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相對人 謝逸英
黃崇興 海英俊 柯子興 鄭平 張訓海 張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18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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