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債務人 徐宛宜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沈明芳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其憲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十三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止,共計十三個月停止履行,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母親病重,臥病在床需人照料,故聲請人只好辭去工作在家照料,目前已無收入。且母親屢次住院花費頗大,已無能力繳款,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還款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經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6個月在案。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規定,可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