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丁俊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丁俊益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068元及費用3168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俊益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303513│0000000000│04月19日││點三八│││元│781│起│││├──┼───┼─────┼──────┼──────┼───────┤│002│新臺幣│丁俊益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12653│0000000000│04月19日│││││元│78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