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2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賴柏凱 債務人賴 萬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柏凱前就讀花蓮教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賴萬雄 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60,430元整,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柏凱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3年10月18日(即第27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4,30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賴萬雄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2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柏凱、賴│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4301│萬雄│0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柏凱、賴│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301│萬雄│1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