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黃献洲
沈麗美 黃崇斌 王瑤
林宛萱
黃郁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 王際平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陳伯偉
李怡君 (原名:李怡君)
侯逸芸 楊燕婷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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