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意書權利義務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 鄭紹章 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意書權利義務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所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係指因財產權起訴,須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者而言。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同意書權利義務事訴訟,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其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所為之主張尚無法認定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