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890號原告 陳俊雄
江碧雲 被告 莊明憲
葉金蘭
孫秉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今 律師 洪翰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明憲、葉金蘭、孫秉詮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