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23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22年1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邀同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3,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1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僅償還本金共186,58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20│建│││5063.72│10000分之29│ 王育 │││││││││││││鴻、│││││││││││││羅家│││││││││││││雯權│││││││││││││利範│││││││││││││圍各│││││││││││││為│││││││││││││2萬│││││││││││││分之│││││││││││││2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四│││││││││││││││積││備考││││││材料及│層││││││││││││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84│台南市北區西│台南市北│15層樓房│86│││││││││││86│鋼筋│14││平│全部│甲○○││││門路四段2○○○區○○段│住家用鋼│.4│││││││││││.4│混凝│.7││方││、羅家││││之6號4樓│920地號│筋混凝土│0│││││││││││0│土造│9││公││雯權利││││││造││││││││││││││││尺││範圍各││││││││││││││││││││││││為2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北元段2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1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2(含停車位編號地下4層2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2);2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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