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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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95年11月9日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5年度催字第2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秀春華泰商業銀行松山分│95年4月5日│500,000元│AA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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