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4號聲請人 吳守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吳飛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被繼承人 張筱秋 遺產關於現金部分之分割協議書,
併陳明如何為受監護人吳飛之利益分割遺產現金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