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峻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峻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劉峻銘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犯罪時間、空間、侵害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劉峻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詐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31日108年9月1日(共3次)108年9月1日(共4次)108年8月27日至108年9月2日109年5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27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27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27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02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9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判決日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10日110年6月16日110年8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9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判決確定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10年7月13日110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否均否均否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61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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