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政諺張秀蘭呂清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政諺、張秀蘭、呂清凉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呂政諺、張秀蘭、呂清凉均已於民國110年4月出境,此有債務人入出境資訊及法務部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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