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緩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昭因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10年度偵字第10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3月2日期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51號)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10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迄111年3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緩字第216號執行卷宗屬實。因前開案件而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販賣禁藥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依上揭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就該等扣案物品均予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1Vinix100(OralDissolvingFilm100mgAsSildenafil)2盒(共計14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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