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交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交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UMITRO(中文姓名:張汗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UMITRO(張汗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飲用啤酒若干」之記載更正為「飲用啤酒3瓶」外,其餘均引用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SUMITRO(中文姓名:張汗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酒後駕駛行為所生之危險性及禁令已經政府、媒體廣
為宣導,本案被告猶於飲酒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罔顧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且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所為實有不該。但考量本次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生危險性相較於駕駛汽車為低,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被告係酒駕初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68號被告SUMITRO(印尼籍、中文姓名:張汗輝)
男28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0
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連絡地址:雲林縣○○鎮○○里○○路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SUMITRO(中文姓名:張汗輝,下稱張汗輝)於民國112年5月26日22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某小吃部飲用啤酒若干後,明知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極易影響交通安全,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自前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雲林縣○○鎮○○路000號前時,因騎車吸食香菸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3時8分許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汗輝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檢察官程慧晶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姵涵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