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曉音 債務人 謝政治 債務人許先生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如已取得確定終局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而無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謝政治積欠聲請人法院判決賠款,分別為112年度重小字第1233號5萬元及112重簡字第239號5萬元,總共10萬元。因債務人謝政治已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原名下一筆位於雲林縣○○鄉○鎮段00○0號土地,於111年12月7日贈與許姓某人,導致聲請人無法對其土地強制執行。查債務人侵害債權人行為,債權人將對債務人謝政治之土地贈與行為提出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謝政治對第三人許先生之土地贈與,惟恐債務人許先生又將土地過戶給不知情之善良第三者,故債權人請求假扣押債務人許先生之財產,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小字第1233號暨同院112重簡字第239號、土地電傳資訊等為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案債權已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小字第1233號、112重簡字第239號),且2件判決其上均記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固得以上開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謝政治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則聲請人殊無再為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執行之必要。另聲請人聲請債務人許先生之部分,因許先生非其債務人,與聲請人並無債務關係,其單純僅係受贈雲林縣○○鄉○鎮段00○0號土地,聲請人就債務人許先生部分聲請假扣押,依前揭說明,此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綜上,聲請人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