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0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柒拾捌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②伍佰捌拾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③捌拾玖萬伍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②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③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五四②四點○二五③四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②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③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