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並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乙○○現在監服刑中,惟未記載被告之生日、身分證號碼,亦未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查詢被告現是否確實在監、所在監所為何,亦無法提解被告出庭應訊及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