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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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