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案件具保,因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槍砲案件具保,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