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7046號債權人榮生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杰勳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杰勳工業有限公司、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