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57號聲請人 謝廣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進源 、 林祐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本票原本。
㈢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