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55號聲請人 林孟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光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附表。㈡提示日,利息並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55號聲請人 林孟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光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附表。㈡提示日,利息並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