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泰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違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官泰雲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官泰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6年9月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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