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62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李惠梅
李興榮 李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惠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光明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興榮、李興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萬玖仟 伍佰玖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李惠梅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光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興榮、李興華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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