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團結選任辯護人陳世勳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呂岳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選偵字第281、282、359、360號、108年度選偵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呂團結、呂岳祥被訴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團結、呂岳祥(下稱被告2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經參酌被告2人、辯護人及檢察官意見後,本院認為就其2人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劉德政被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