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33號再審原告 張至善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林欣苑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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