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97號原告 張福溪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被告欣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立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0,912元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3頁第31行有關「111」之記載應更正為「1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