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嘉偉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 律師
黃譓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電知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等情事,並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0時10分許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