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原告 許丕國 被告 劉駿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一版,以八分之一版面、十二級字以上之字體,連續三日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
被告應在「金門不動產交流土地、房仲、租、售」、「金門在地人,關心在地事」、「我是金門人」、「金門!我愛金門!」、「關心金門者」、「鷹族」、「金門房屋土地買賣」、「靠北金門」等FACEBOOK社群網站上,連續三日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係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而被告發表如附表之言論,均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復被告上開犯行經原告訴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已由本院判決確定,原告自得對被告訴請賠償因被告之誹謗及公然侮辱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並請求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1版,以8分之1版面、12級字以上之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3日。㈢被告應在「金門不動產交流土地、房仲、租、售」、「金門在地人,關心在地事」、「我是金門人」、「金門!我愛金門!」、「關心金門者」、「鷹族」、「金門房屋土地買賣」、「靠北金門」等FACEBOOK社群網站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連續3日。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檢察官偵查卷內證據相符,被告在偵查中就此部分亦確認是被告所為無誤。僅因現在無工作,無力支付原告高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等語。並聲明:㈠同意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並就聲明第3項部分將新創帳號,但完整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全文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上開版面之內。㈡請求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
三、不爭執之事項:㈠本院109年度城簡字第9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㈡原告部分:
1.學歷:高中畢業。
2.職業及收入:服務業,月收入4-5萬元。
3.家庭狀況:已婚,有二子,均未成年。㈢被告部分:
1.學歷:政戰學校肄業。
2.職業:無業。
3.家庭狀況:已婚,有二子,均成年。㈣被告同意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
㈤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原因事實。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應在於: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若干元精神慰撫金,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同意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⒈按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經本院以109年度城簡字第97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5至17頁),並經核閱本院109年度城簡字第9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全案卷宗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為真。
⒊復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3至
4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言論,均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等情,有原告所提我是金門人、金門房屋土地買賣等臉書社團之臉書網頁截圖等為證(警卷第21至35頁、第3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言論為真。
⒋復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
其受有貶損人格價值之損害,且該言論均係於金門地區社群團體之臉書上發表,指涉對象均為在金門營生之原告,堪認原告名譽權確受貶損。從而,被告同意以如聲明第2、3項所示之方式回復原告名譽,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⒈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致閱覽系爭言論之大眾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使原告之社會評價遭貶抑,均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業如前述,則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⒊復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加害人實
際加害情形與其對被害人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⒋審酌被告僅因私怨,隨意於社群網站臉書上,以文字散布如
附表所示不實言論,並對原告為公然侮辱,貶損其之名譽,且原告經營房仲業務,名譽及誠信為其招攬顧客、經營業務所必須具備之條件,被告惡意破壞原告名譽,亦有相當可能影響原告生意及工作,進而對原告之生活環境造成進一步之影響,且現今網路發達、通訊傳播便利,在社群網站上,張貼貶損他人之文章,即易因網路迅速傳播、容易備份之特性,造成名譽損害迅速擴大,且難以完全消除此類不當言論,足認被告之行為已對原告之名譽權具一定程度影響。復斟酌原告高中畢業之學歷,從事服務業,月收入4至5萬元,已婚,育有未成年2子,107、108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63萬餘元、25萬餘元,名下13筆不動產,2部汽車及股票,總額為2000萬餘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政戰學校肄業之學歷,目前無業,已婚,育有已成年2子,107、108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9000餘元、5萬餘元,名下有3筆不動產,1部汽車,總額為167萬餘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為適當,逾此範圍,自無足採。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原告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準此,原告主張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月15日起(本件係於110年1月4日寄存送達,見本院簡上附民3號卷第25頁之送達證書),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如主文第2、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鴻均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始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須經本院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而為許可者,方得上訴最高法院。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而非在本院登錄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者並經法院認為適應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偉民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1107年9月26日晚上11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住處使用所有手機以FACEBOOK(臉書)ID暱稱「林美玟」,在「金門不動產交流土地房仲、粗、售」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上張貼:「金門的許多房仲業者,都愛打腫臉充胖子。以為開一台賓士,就可以提高地位且就好談仲介。事實上這些房仲業者的收入,根本養不起,有新水的員工永遠都只有一個,但是他們還是硬要買,這就是虚榮心作祟。事實上全部都是高額貸款,也就是說除了4個輪胎是屬於他的以外其他都是銀行的,你看好不好笑」、「這裡所說的金門房仲業者就是指店長,像21,金X這些房仲店長,明明就是惨淡經營只請得起一個員工是有領薪水的,其他都是沒有薪水充人數的。1年成交沒幾間,硬著頭皮貸款買賓士,口袋連加油的錢都沒有。就只為了開賓士好借錢,好談媒合。待這麼久了,閣下口袋深度大家心裡有數滴……」等不實及足以貶損原告身分地位之言論。2104年4月至108年10月17日間某日某時不詳地點於「金門不動產交流土地、房仲、租、售」、「金門在地人關心在地事」、「我是金門人」、「金門!我愛金門!」、「關心金門者」、「鷹族」、「金門房屋土地買賣」、「靠北金門」等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金門禽獸甲○○」、「要說金門詐騙王,21金湖店 許痞國 才是第一名,其他只能算是小兒科啦。從 陳福海 到 新科揚 縣長沒人敢動他,任由他在金門繼續詐騙!借經紀人牌照使用問題沒人敢去查察真假。尚義機場小黃車頂只敢插旗福海卻不敢得罪許痞國。「看不起金門人」金門之恥。」、「21房仲金湖店許痞國見天暖又開始在坑殺民眾,手法一樣開著貸款賓士,帶著30萬買來的大陸妹,在尚義機場北門尋找獵物,大肆鼓吹致人於死。」等不實及足以貶損原告身分地位之言論。3104年4月至108年10月13日間之某日某時不詳地點於「我是金門人」、「金門房屋土地買賣」、「金門不動產交流土地房仲、粗、售」等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金門立委選舉持平來說,還是要選甲○○,許立委經營21房仲金湖店有成,詐騙不少大陸人,成為兩岸的代言了。說昇恆昌滿山滿谷都是人,你可走一趟員工人數比遊客多;只要去台開看電影就是去包場;龍骨伯玉路電線干數量還是超過房屋數量;重劃區內狗比人多;金城新案夜晚點燈只有二戶,陳福海也說,金門房地產要增值有它的難度,除非太陽從西邊出來,金門買房地產明明死路一條,但甲○○當上立委後更好騙外地人,什麼不買後悔,買上後悔可原價買回……真的找他買回去,又推說生殖器不舉,需要錢治療無法買回。此言跟他當初承諾差距甚遠,惟有當選立委才可騙更多盤子到金門被騙。請大家支持21房仲金湖店長甲○○當選第四屆區域立委, 丁新紅 都比他好」等不實及足以貶損原告身分地位之言論。4104年4月至108年10月13日間之某日某時不詳地點於「我是金門人」等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查查看跟金門畜牲有沒有關聯,畜牲什麼錢都要賺錢可查查。畜牲是金門人的畜牲,也可以解讀金門人都是畜牲。早期祖先海上掠奪魚品,後代開貸款賓士坑殺民眾。畜牲甲○○一早埋伏在機場西門,見有外來可,先叫大陸買來的老婆上前搭訕,上車開始坑殺。陳福海說金門門不是小氣,只是節省過頭。金門火葬場工作人員說,甲○○的祖先全部死得身首異處,禍延子孫。甲○○的女兒年前在金沙戲院舊址上吊,聽說in99常鬧鬼,不知跟上吊有無關」、「畜牲甲○○」等不實及足以貶損原告身分地位之言論。附件:
道歉啟事:本人乙○○茲就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及其他期日,以ID匿稱「林美玟」,在「金門不動產交流土地、房仲、租、售」、「金門在地人,關心在地事」等FACEBOOK社群網站上張貼不實而足以貶損21世紀不動產金湖市港加盟店、金廈不動產甲○○店長名譽一事,深感抱歉,對於因此造成甲○○店長名譽受損害,本人乙○○特此致歉,並保證日後絕對不會再對甲○○店長有任何妨害名譽之不當行為。立聲明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