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6號聲請人 黃祥銘 相對人 蔣亞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第1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勸告履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上開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未繳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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