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並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