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林金財 被告 林家鵬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2號殺人未遂等案件中,原告所主張其住處門口遭潑灑油漆部分,因未據原告提出告訴,而非該刑事案件起訴範圍,是難認原告為因犯罪受損害之人,依法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黃志皓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賠償訴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