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債權人永盛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惟翔 即冠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冠伯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惟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