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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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廖德洲 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黃麗紅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黃麗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9,28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59,28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3項則主張前2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則他被告於所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故原告主張前開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㈡經比較訴訟標的金額後,聲明第1項、第2項價額相同,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9,28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盧弈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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