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於10
7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518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5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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