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百春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安眾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莊曜隸 律師被告佑盛建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益隆 上列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2,35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前揭期間一併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