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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