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羅希寧 會計師(即羅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午○○原住宜蘭
巳○○原住宜蘭宙○○原住宜蘭丁○○原住宜蘭丙○○原住宜蘭子○原住宜蘭A○○原住宜蘭地○○原住宜蘭宇○○原住宜蘭B○○原住宜蘭庚○○原住宜蘭申○○原住宜蘭丑○○原住宜蘭寅○○原住宜蘭亥○○原住宜蘭甲○○○原住宜蘭癸○○原住宜蘭戊○○原住宜蘭未○○原住宜蘭玄○○原住宜蘭酉○○原住宜蘭天○○原住宜蘭己○○原住宜蘭黃○○原住宜蘭戌○○原住宜蘭壬○○原住宜蘭辛○○原住宜蘭辰○○原住宜蘭卯○○原住宜蘭乙○○之繼承人(上述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羅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相對人均為該公司之股東,聲請人為辦理清算事件,依法需將如附件所示之清算資產負載表及相關資料通知相對人表示是否承認,然因該公司之相關登記資料查無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於原登記資料留存之地址送達,均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郵局回執聯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5年度司字第13號選任清算人之卷宗審核無誤,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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