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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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執行強制工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3年訴字第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1月18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此項處分之執行已逾1年6月,經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具受刑人之悛悔事證,認該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但不免刑之執行),聲請免予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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