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梓寧
李宇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正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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